杨朕律师
杨朕律师
天津-河西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
查看服务地区

咨询我

虐待被看护人罪,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

发布者:杨朕律师 时间:2024年03月22日 230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案情简介:

被告人刘某某,女,汉族,大专文化,天津市某集团托育中心教师助理,住天津市河北区。因本案于2021 年 4 月 27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5月11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。

辩护人杨朕,北京盈科(天津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二部刑诉(2021)18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,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 察院指派检察官陈晓曦、检察官助理郭文宇出庭支持公诉, 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朕到庭参加了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公诉机关指控,2021年4月16日10时许,被告人刘某某于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道3号天津市华夏未来教育集团托 育中心内,因被害人袁某某(男,2岁)与班内另一幼儿抢 玩具,故违规将其单独带至教师办公室并关闭室内灯。期间, 被害人袁某某触摸位于办公室内饮水机,在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制止后仍不停止,被告人刘某某遂把住袁某某左手置于饮水机热水出口并打开热水阀,出水口流出热水将袁某某左手背烫伤。经鉴定,被害人袁某某左手背Ⅱ°烫伤面积约4cm2, 构成轻微伤。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,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。为证实上述指控,公诉机关当庭宣读、出示了案件来源、 到案经过、户籍证明、勘验检查笔录、医院诊断证明书、伤 情及成因鉴定意见等书证、物证,袁某、杨某等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。
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刘某某虐待被看护人,致轻微伤后果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条 之一的规定,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;同时 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、认罪认罚、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,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 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其辩护人对公诉机 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意见,对于量刑建议书中所列 从轻、减轻量刑情节予以认同,同时提出刘某某犯罪时主观 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,其系初犯、偶犯,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的辩护意见。

经审理查明,2021年2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天津市北 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后被派遣至天 津市河西区环湖中道3号天津市华夏未来教育集团托育中心 工作,期限为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。工作 期间刘某某负责协助教师看护幼儿。2021年4月16日10时 许,被告人刘某某带领H 班的幼儿做游戏期间,因被害人袁某某与班内另一幼儿抢玩具,刘某某为制止袁某某的行为,

违反天津市华夏未来教育集团托育中心规定,未告知班级负责教师,擅自将袁某某单独带至教师办公室并将室内的电灯 关闭。期间,被害人袁某某触摸位于办公室内的饮水机,在 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制止无果后,被告人刘某某把住袁某某左 手并拉至饮水机热水出口,随后打开热水阀,使用热水将袁 某某左手背烫伤。经鉴定,被害人袁某某左手背Ⅱ°烫伤面积 约 4cm2, 构成轻微伤。后被害人袁某某的祖母报警,2021 年4月27日,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,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 案。案发后,天津市华夏未来教育集团赔偿了被害人袁某某 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9655元。被害人袁某某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。

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、确认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, 涉案人员常住人口信息,鉴定意见通知书、呈请告知鉴定意 见告知书,现场检测报告、办案中心使用情况登记表、案件 进展告知笔录,医院诊断证明书,被害人烫伤照片,证人袁 野、陈延华、杨铭、刘源、韩珠、卢昆、许文丽、何宏烨、 郝建芳、吴文、皮明等人证言,勘验、检查、辨认笔录,天 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、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、天津市 津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,视听资料,天津市河西区人 民法院民事调解书、调解笔录、民事和解协议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幼儿教育工作人员,用热 水烫的方法虐待被看护的幼儿,造成轻微伤后果,情节恶劣, 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 犯虐待被看护人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罪名成立, 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刘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到案, 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自首,依法可从轻处罚;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;天津市华夏未来教育集团对被害人袁某某进行了赔偿,袁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对刘某某 表示谅解,可对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适当。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,与事实相符, 本院予以采纳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依照《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、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刘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
杨朕律师,现为北京盈科(天津)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。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。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、劳动纠纷领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天津-河西区
  • 执业单位:北京盈科(天津)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120120********67
  • 擅长领域:劳动纠纷、刑事辩护、合同纠纷、法律顾问、公司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