杨朕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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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-河西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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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出售银行卡非法获利

发布者:杨朕律师 时间:2024年03月27日 930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被告人王某,男,汉族,小学肄业,无职业, 住天津市西青区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;2021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。

辩护人杨朕,北京盈科(天津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刑诉〔2022〕206号起诉书指控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,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

公诉机关指控,被告人王某与昵称“小团团”系微信好友关系,被告人王某通过“临时工招聘”微信群获知出售银行卡能获得好处费。被告人王某为非法获利,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,仍将其在本市河北区、河东区等地办理的本人名下建设银行卡2张及农业银行卡、工商银行卡、中国银行卡各 1张(合计5张),连同对应的网银U 盾及手机卡1张,于2020 年9月至10月期间分两次出售给“小团团”介绍的收卡人员,并收取好处费人民币(以下币种同)1000元,上述银行卡均用于接受、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的款项。经查,被告人王某出售的上述5张涉案银行卡串并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共计37起,37名被害人向上述银行卡内转入共计1015701.73元。

2020年12月17日,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。
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建议适用速裁程序,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。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,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表异议。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书面提出如下意见:被告人王某无前科 劣迹,系初犯;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,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
本院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且量刑建议适当,应予采纳。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可依法从轻处罚;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,

可依法从宽处罚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本院酌情予以采纳。据此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,第六 十七条第一款,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,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 第三款,第七十六条,第六十四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、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,在缓刑考验期内,依法实行社区矫正。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)

二、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
杨朕律师,现为北京盈科(天津)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。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。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、劳动纠纷领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天津-河西区
  • 执业单位:北京盈科(天津)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120120********67
  • 擅长领域:劳动纠纷、刑事辩护、合同纠纷、法律顾问、公司法